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財政廳、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新財綜字[2000]395號)的規定,我們重新審定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隨文下發(詳見附件),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并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同時要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發后,原自治區物價局和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新價非字[1992]71號《關于下達自治區土地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通知》即行廢止。
四、本通知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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