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5 號)的規定,現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實施的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款規定的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占用林地審核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審核權限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占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二)將《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事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頃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二、委托時間
委托時間為2021年2月1日——2023年2月1 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其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可進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并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自2021年2月1日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則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請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圍的申請人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辦以上行政許可事項。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見附件。
四、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核審批。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國家級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設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范圍內林地和草原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的旅游項目和經營性項目。不得對承接的審核審批委托工作實施再委托。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加強對委托項目辦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各地開展網上審批,采取數據共享模式實時跟進工作進度;強化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明確委托許可工作要求和標準;定期開展委托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依法依規辦理許可、有無超期許可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問題的,督促糾正;對違法審批項目較多、情節嚴重的省份,提前終止委托工作。
五、注意事項
2021年2月1日之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經受理的申請,仍然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繼續辦理相關許可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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